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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公告】訂金辦法規定

  • 本公司公告訂金辦法均依交通部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書規範訂定,訂金匯款前請務必詳閱下列訂金辦法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點擊瀏覽),確認同意後再進行匯款;凡匯款者皆視為已詳閱並同意契約內容。以網路訂購本公司旅遊產品時,即使沒有紙本合約也視同規責於此契約內容。終止契約(取消行程)旅客須自行負擔作業金或團費比例,均依上述契約辦理。
  • 行程訂金於訂位後由服務人員通知收取金額及匯款期限,以利各項行前作業順利進行,訂金郵局匯款帳號如下
郵局700 帳號2441500-0141486 戶名:蔡慧貞
  • 匯款方式主要有三種:郵局臨櫃匯款臨櫃無摺存款(免手續費)各地ATM皆可轉帳匯款
  • 請於匯款完成後主動告知服務人員對帳,郵局臨櫃匯款及無摺存款請拍照提供收據,ATM轉帳匯款請提供您的匯款帳號末5碼。 
  • 本公司不會提供任何其他匯款帳號或指示操作ATM,請慎防詐騙。
  • 請於服務人員通知期限內完成訂金匯款,逾期仍未付訂金者,本公司有逕行取消訂位之權利。 
  • 預收訂金為作業金性質,非擔保契約履行,僅為旅遊預約調度及人事作業成本費用,不負擔保確定成行之責。如因人數不足無法成行,本公司皆會提前以LINE發送通知,旅客所繳付之作業金將全額無息退費。
    如因天災(颱風、地震等)或其他突發狀況等非人為所能控制因素 ,
    發生不可抗力之情形時,本公司保有行程變更權利。如因上述原因致本公司取消出團或更改日期,本公司皆會提前以LINE發送通知,已收訂金於扣除已支付且無法返還之必要費用後可保留至下次行程使用,或辦理退款。
  • 旅客已繳交之作業金將自動轉為團費之一部並扣抵尾款。如旅客任意取消或變更行程者,已繳納且無法取回之預約作業金恕無法退還或要求本公司為其他之補償。
  • 由於異動需要與各個相關配合單位聯繫作業,過15:00通知異動或取消即以下個工作日計算
    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日為依準,如遇假日敬請務必提前於前一上班日告知,以免通知未到達或延遲到達需請旅客自行負擔損失費用
  • 天氣環境陰晴多變,出發時遇到下雨實屬正常,取消行程以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準。如已逾異動期限且行程景點所在地區於行程日期無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旅客欲逕行取消行程者,仍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計算旅客應自行負擔違約金額。
  • 抵用保留訂金請務必於「訂位時」提早告知登記,以利為旅客辦理訂金異動相關作業,於行程當天臨時告知抵用訂金請恕無法受理,敬請見諒
  • 一日遊訂金辦法:
  1. 行程作業金於訂位時由服務人員通知訂金收取金額。
  2. 訂位如有異動建議旅客可自行尋找親友替補,並提前告知客服人員為您辦理更換參加者。如因故取消、變更減少人數者,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違約金。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由於異動需要與各個相關配合單位聯繫作業,過15:00通知異動或取消即以下個工作日計算。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日為依準,如遇假日敬請務必提前於前一上班日告知。
  3. 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計算賠償金額低於已收作業金時,於扣除匯費後返還餘額款項。如高於已收作業金,將令其補足。
  4. 如非因可規責本公司之事由變更或取消行程,致本公司所受損害高於以上基準者,本公司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多日遊訂金辦法: 
  1. 訂位如有異動建議旅客可自行尋找親友替補,並提前告知客服人員為您辦理更換參加者。如因故取消、變更減少人數者,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違約金。
  2.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3. 由於異動需要與各個相關配合單位聯繫作業,過15:00通知異動或取消即以下個工作日計算。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日為依準,如遇假日敬請務必提前於前一上班日告知。
  4. 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計算賠償金額低於已收作業金時,於扣除匯費後返還餘額款項。如高於已收作業金,將令其補足。
  5. 如非因可規責本公司之事由取消行程,致本公司所受損害高於以上基準者,本公司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6. 併房因兩位旅客相互影響,為保障併房雙方參加權益,經確認併房後如異動取消將須請失約一方負擔自身床位費用。
  • 預約包車:
  1. 預約包車於確認後預收保證金,由服務人員確認後通知保證金收取金額。
  2. 如有異動改期或取消行程請務必至少於出發日前30日以前通知。
    如非因可規責本公司之事由於出發日30日前取消行程,可於扣除已支付且無法返還之必要費用及匯費後辦理退款。
  3. 如非因可規責本公司之事由於出發日前30日內變更參加人數或取消預訂,旅客須自行負擔違約金額比例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計算之。如變更後不足最低成團人數三十位,須補足三十位費用。
  4. 如非因可規責本公司之事由取消行程,致本公司所受損害高於已收訂金者,本公司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